(2017)鲁1426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登虎与梁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登虎,梁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06号原告:方登虎,男,住平原县。被告:梁书民,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登虎诉被告梁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登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登虎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