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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登虎与梁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登虎,梁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06号原告:方登虎,男,住平原县。被告:梁书民,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登虎诉被告梁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登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登虎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