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龙海、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龙海,王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312号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毛明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蒋龙海,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王英,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龙海、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