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绍珍、高文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珍,高文包,钟维萍,张礼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刘绍珍,女,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高文包,男,194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钟维萍,女,1973年3月2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礼根,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钟维萍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累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现被执行人张礼根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累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维萍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累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礼根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从2017年6月起每月欠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累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凡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