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柯唱民与陈志民、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唱民,陈志民,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65号原告:柯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威,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志民。被告: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铁山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程卫军,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唱民诉被告陈志民、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唱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唱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唱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柯唱民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元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