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等与陈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陈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167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陈某,女,201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何坑*号,系陈某之母。被告:陈道斌,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王某、陈某与被告陈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陈某于2017年8月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王某、陈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