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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等与陈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陈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167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陈某,女,201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何坑*号,系陈某之母。被告:陈道斌,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王某、陈某与被告陈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陈某于2017年8月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王某、陈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