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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白虫与苗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百虫,苗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赵百虫,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吝美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苗广平,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广平未按生效调解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百虫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苗广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百虫书面向本院表示本案属重复立案,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2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