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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与张东明、朱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张东明,朱海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454号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13栋(C3)首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6493360P。负责人:何卓姣。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勤,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明,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朱海群,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诉被告张东明、朱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