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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泰兴市宏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宏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072号原告:泰兴市宏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4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李芳。被告: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汤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富荣、王琦,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兴市宏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宏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