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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红波与上海国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沙迪克软件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波,上海国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沙迪克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078号原告:熊红波,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蓉,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不详。被告:上海沙迪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原田武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铮。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平。原告熊红波与被告上海国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沙迪克软件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熊红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熊红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仪蔚审 判 员  蒋凤莲人民陪审员  刘佩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