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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游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曾用名:游某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游某某被控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4日以潭检生态刑诉(2017)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汪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间,被告人游某某经与朋友邓某事先商谈后,驾驶一小型货车并雇佣两名工人到某乡某村某村,将邓某赠送的一香樟树蔸装运至建阳某小区一入口处。并待日后加工成茶几使用。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该树蔸树种为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香樟树兜已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范桥森林派出所扣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游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查报告、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证人邓某、刘某1、何某、刘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查获,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游某某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南平市建阳区司法局提供的被告人游某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条件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游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香樟树蔸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范桥森林派出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如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作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