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林、敖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敖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87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敖军,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敖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丁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胡老二”(另案处理)在本市思明区东浦路58号之一一楼一房间内,以“俄罗斯转盘”方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林、敖军受“胡某2二”雇佣,在赌场内帮忙收钱、提供POS机给赌客刷卡。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林、敖军,并缴获俄罗斯转盘图纸、不锈钢杆、U盘等作案工具。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林、敖军在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陈某1、罗某1、陈某2、黄某1、吴某、林某、阮某、李某2、曹某、罗某2、梁某、黄某2、廖某、陈某3、王某、陈某4、叶某、陈某5、胡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俄罗斯转盘图纸等物证,POS机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敖军协助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林、敖军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林、敖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林、敖军依法从轻处罚并予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敖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俄罗斯转盘图纸一张、白色塑料板一块、海尔牌电视机、不锈钢杆一根、U盘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晋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文 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