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恢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尤鸿华、潘求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鸿华,潘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恢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尤鸿华,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申请人:潘求华,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求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求华归还申请执行人尤鸿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潘求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求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赣E×××××)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