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廖兴寿与陈益友冉洪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寿,刘世明,曹令,苟世付,冉洪玖,李业润,冉宗华,刘世安,曹仁松,陈益友,廖兴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806号原告:廖兴寿,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刘世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曹令,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苟世付,男,193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冉洪玖,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李业润,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冉宗华,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刘世安,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曹仁松,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陈益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廖兴安,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寿与被告刘世明、曹令、苟世付、冉洪玖、李业润、冉宗华、刘世安、曹仁松、陈益友、廖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兴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雷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