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永碧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永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福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永碧,女,1956年11月15日生,傈僳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福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永碧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福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永碧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执行标的。另查明,被执行人胡永碧在福贡县电信公司有工资收入。2017年6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胡永碧从2017年6月开始,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华审 判 员 杨 丹代理审判员 蔡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云华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