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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104号原告: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原果园村11社茂兴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5676005L。法定代表人:贾鹏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法定代表人:刘皓。原告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投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