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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熊新冀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新冀,男,广东省连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连州市。2010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由连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新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新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熊新冀驾驶苏B×××××号小轿车,沿323国道由连州方向往龙某方向行驶至549公里+950米路段时,碰撞沿323国道从龙坪方向往连州市区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1驾驶的搭载着被害人钟某1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黄某1、钟某1二人死亡、被告人熊新冀本人受伤及两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熊新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1、钟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熊新冀在案发后分别向被害人黄某1、钟某1的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各3.6万元。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已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粤1882民初283、284号民事判决,被告人熊新冀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的赔偿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新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接警证明,被告人熊新冀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某、秦某、黄某2、钟某2、吴某的证言,粤荆圣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26、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荆圣司鉴所[2017]毒鉴所第76、77号《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连公交认字[2017]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连州市人民法院(2010)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2017)粤1882民初283、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熊新冀的户籍证明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新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新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熊新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熊新冀处以刑罚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新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民审 判 员  唐家胜人民陪审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莫 舒书 记 员  陈伟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