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兆焜、尤超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兆焜,尤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肖兆焜,男,195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尤超勇,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兆焜与被执行人尤超勇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82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尤超勇在姚玉兰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分配到的姚玉兰房屋拍卖款人民币73321元(待分配),另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