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安平与黄式艮、黄徐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平,黄式艮,黄徐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871号原告:郑安平,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式艮,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徐拉,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平与被告黄式艮、黄徐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郑安平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