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永忠职务侵占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97号罪犯朱永忠,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西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朱永忠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永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