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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玉琴等134人申请执行贵州梵净山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贵州省江口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刘小东、谢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琴,贵州梵净山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贵州省江口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刘小东,谢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64-1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琴等134人(具体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琴,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东板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奇宏,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琼,女,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贵州梵净山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镇。 法定代表人:刘小东。 被执行人:贵州省江口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 法定代表人:姜流。 被执行人: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 法定代表人:梅元进。 被执行人:刘小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 被执行人:谢智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 本院在执行罗玉琴等134人与贵州梵净山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贵州省江口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刘小东、谢智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本院所查封的登记在贵州省江口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江国用(2013)第xxx号土地,被多个公安部门及法院查封,且本院查封属轮后查封,被查封财产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