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燕群与谭飞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燕群,谭飞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210号原告:秦燕群,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飞,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燕群与被告谭飞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燕群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燕群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燕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秦燕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