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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艳青、孙丽丽与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侯广荣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艳青,孙丽丽,双鸭市房产管理局,侯广荣

案由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8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艳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双鸭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小冬,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广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艳青、孙丽丽因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侯广荣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艳青、孙丽丽��请再审称,侯广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票据等虚假材料向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并以虚假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其与之进行交易。因侯广荣虚假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撤销,进而导致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一并撤销,最终给申请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侯广荣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侯广荣与王艳青、孙丽丽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属不同法律���系,故二审法院认定王艳青、孙丽丽在本案中没有资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王艳青、孙丽丽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王艳青、孙丽丽的财产损失可另诉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艳青、孙丽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东兴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