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根凤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根凤,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259号原告孙根凤,女,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滨溪路9号。负责人魏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志明,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根凤与被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根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根凤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根凤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姚梦悦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