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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锋与叶盛、张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锋,叶盛,张素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256号原告:曹锋,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叶盛,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张素仙,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曹锋与被告叶盛、张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18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盛、张素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8月9日,被告曹锋因经营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张素仙进行担保。2017年4月6日,被告叶盛又向原告借款18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二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在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18000元及利息,其合理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盛归还原告曹锋借款1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款履行完毕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张素仙对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曹锋负担240元,由被告叶盛、张素仙负担1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