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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民催5号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和平南路中达尚城10号楼1单元902号。法定代表人:郑志永。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335738、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平生审判员  韩 璐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