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民催5号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和平南路中达尚城10号楼1单元902号。法定代表人:郑志永。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335738、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菏泽广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平生审判员 韩 璐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