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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洒与薛童升、南阳市丹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洒,薛童升,南阳市丹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660号原告丁洒,男,生于1983年10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薛童升,男,生于1988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南阳市丹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澄源路中段。负责人:马冬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洒撤回对被告薛童升、被告南阳丹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丁洒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