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宣鹤平与钱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鹤平,钱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72号原告:宣鹤平,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钱燕平,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鹤平与被告钱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鹤平于2017年8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鹤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鹤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宣鹤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