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宝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宝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95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影,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宝梁,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宝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翟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