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培兰、王奎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兰,王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徐培兰,女,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环卫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奎仁,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徐培兰与王奎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奎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远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奎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62×××59,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