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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少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诚、唐小飞、唐云华、王一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少华,王玉诚,唐小飞,唐云华,王一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少华,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松,男,住湖南省栗江镇青峰村枫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诚,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飞,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云华,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飞飞,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国,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周少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诚、唐小飞、唐云华、王一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少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松,被上诉人王玉诚、唐小飞、唐云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飞飞,被上诉人王一国的诉讼代理人文闻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少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齐上诉费2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周少华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上诉人周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波审判员 王霁清审判员 罗理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费奕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