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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贾秀梅、吴玉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梅,吴玉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445号之一申请人:贾秀梅,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玉宝,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被告女婿),男,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主管。原告贾秀梅与被告吴玉宝、被告李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津0116财保2005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吴玉宝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和丽苑xxx号的房屋。申请人贾秀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吴玉宝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和丽苑xxx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玉宝(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和丽苑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