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虎与被执行人杨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虎,杨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虎,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被执行人:杨有军,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虎与被执行人杨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虎于2017年8月7日以被执行人杨有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永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