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周美辰、王飞燕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周美辰,王飞燕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25号原告:王建敏,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强,系王建敏之夫。被告:周美辰,女,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飞燕,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俪蓉,系周美辰之母,王飞燕之姑姑。王建敏与周美辰、王飞燕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建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审 判 长 代宪友审 判 员 李宪瑞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