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强诉被告申娟、方海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强,申娟,方海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913号原告:张金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紫坊村东街**号。被告:申娟,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东大街***号。被告:方海伟,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十字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强诉被告申娟、方海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金强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强承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