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军、张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军,张捍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706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开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告:张捍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军、张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捍东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对被告张捍东撤诉。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