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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军、张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军,张捍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706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开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告:张捍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军、张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捍东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对被告张捍东撤诉。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