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杏陈信用社、林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杏陈信用社,林泰山,林海山,林漳浦,吴炎珠,林继光,陈艺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杏陈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杏陈镇政府边。组织机构代码55505170-9。法定代表人:张宗光,主任。被执行人:林泰山,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海山,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漳浦,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吴炎珠,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继光,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陈艺娜,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杏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泰山、陈艺娜、林海山、林漳浦、吴炎珠、林继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