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9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云欧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562号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2号帝豪南城国际3号楼裙房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997010。法定代表人龚云安被告重庆云欧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欧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