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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丽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丽平,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西省进贤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丽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赣01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丽平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丽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丽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丽平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丽平撤回上诉。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