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971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闯法,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鑫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詹丹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