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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郭正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郭正辉,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正辉,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审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198号汇福大厦八层。法定代表人:田永榕。上诉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正辉、原审被告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5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认定有误,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上诉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郭正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被上诉人系因分包了上诉人承包的福州市三环路东北段B段道路工程Ⅲ标段中的边坡支护工程施工,被拖欠工程款而诉至法院,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施工工程位于福州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