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火青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火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2刑初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火青,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2004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火青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卫平、人民陪审员章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妙担任记录。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连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火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火青先后五次在韶山市辖区内入室盗窃,盗得金某、香烟、现金等财物,总价值约为19398.56元。1、201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高楼组被害人毛某家中,撬门入室盗得42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杨林乡杨林村炉门前村民组被害人凌某家中,撬窗入室盗得500余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狮山村龙井组被害人张某家中,撬窗入室盗得100余元现金及一条蓝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330元。4、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上梓木组被害人王某1家中,撬门入室盗得一条黄芙蓉王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240元。5、2017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杨荣村柚子口被害人庞某家中,撬门入室在庞某家二楼卧室盗得一只金手镯,一根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只金吊坠,一枚镶金钻石戒指以及200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彭火青在长沙县古玩市场将所盗金某以32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金某价格为14028.56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彭火青在亲友劝说下向韶��市公安局自动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彭火青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被告人彭火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火青先后五次在韶山市辖区内入室盗窃,盗得金某、香烟、现金等财物,总价值约为21398.56元。1、201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高楼组被害人毛某家中,撬门入室盗得42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杨林乡杨林村炉门前村民组被害人凌某家中,撬窗入室盗得500余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狮山村龙井组被害人张某家中,撬窗入室盗得100余元现金及一条蓝芙蓉王香烟。经韶山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330元。4、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上梓木组被害人王某1家中,撬门入室盗得一条黄芙蓉王牌香烟。经韶山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240元。5、2017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彭火青窜至韶山市清溪镇杨荣村柚子口被害人庞某家中,敲门入室在庞某家二楼卧室盗得一只金手镯,一根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以及200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彭火青在长沙县古玩市场将所盗金某以32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韶山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金某价格为14028.56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彭火青在亲友劝说下向韶山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火青出生于1971年11月23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火青在亲友的劝说下主动打电话给民警,民警将其传唤到案。(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火青租住处扣押一根黑色铁质撬棍。(4)证明、残疾人证,证实彭火青身有严重残疾,家庭经济困难。(5)(2004)娄劳字第5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4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火青因盗窃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证人证��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其听说凌某家被盗了600余元。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6年11月11日9时许,其发现家里厨房门被破坏,房间的衣物被翻乱,被盗4800余元现金。(2)被害人凌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6日19时许,其回家发现楼梯间窗户被撬,窗户下面还有一个木制楼梯,房间抽屉、衣柜均被打开,被盗600余元。(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7年3月1日11时许,其回家发现楼梯间窗户被撬了,卧室地上堆满了衣物,衣柜、书桌都被打开了,二楼也有翻动的痕迹,被盗140余元现金、一些中成补药、一条蓝芙蓉王香烟。(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7年3月1日7时许,其出去上班,13时许回来时其发��侧门被撬开,屋内衣柜被打开,柜内的东西全被翻出仍在地上,二楼也被翻动,被盗一条黄芙蓉王香烟。(5)被害人庞某的陈述,2017年3月8日10时许,其发现二楼房间的锁被人砸坏了,楼上楼下的房间均被翻动,被盗一个27克的金手镯、一条11克重的金项链、一个4克重的金戒指、一个金吊坠、一个镶金钻石戒指以及2600余元现金。(6)被害人成某的陈述,2017年3月8日10时许,其发现离家不远处有一个只有右手臂的中年男子鬼鬼祟祟在路边走,后来发现自己家被盗,其和庞某追该男子,但该男子从山上逃跑了。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火青的供述,供述2016年11月份,其坐车从湘乡到韶山,10时许其又饿又渴,因为身上没钱就产生了偷东西的念头,刚好走到乡村路��一栋二层小楼房旁,其用随身携带的十字螺丝刀把门锁撬开,在一楼卧室房间柜子抽屉里盗得一叠钱,二楼没什么值钱的东西,现金约4200元。2016年12月中旬,其坐车从湘乡来到韶山,其找了一栋新房子,从屋后的窗户进入,在二楼卧室其盗得400元现金,在一楼卧室盗得100余元现金。2017年3月份的一天,其从湘乡坐车来到韶山,其走到一户比较旧的两层小楼房时,其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小窗户的两根钢筋撬弯,然后进入屋内,在一楼房间柜子里发现一些古汉养生精和一条蓝芙蓉王香烟,其拿了一条香烟。在另一卧室,盗得100余元现金。在不远处其发现一户人家没人在家,用撬棍将门锁撬开,并在屋内喝了一罐饮料,在一房间的衣柜内盗得一条黄芙蓉王香烟。2017年3月8日,其来到韶山,出站后沿着一条坡路发现一栋房子的小门没有锁,在二楼其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卧室门撬开,在衣柜里发现一金手镯、金戒指、金手链及2000余元现金。后其将金某以3200元的价格在古玩市场转卖。5、价格认定结论书(1)韶发改价认(2017)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一条蓝芙蓉王香烟的价格为330元。(2)韶发改价认(2017)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一条黄芙蓉王香烟的价格为240元。(3)韶发改价认(2017)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的价格为14028.56元。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五被害人家被入户盗窃的概况。7、辨认、指认笔录(1)辨认笔录,成某辨认出9号彭火青就是盗窃其家财物的人��(2)指认笔录,被告人彭火青指认被害人毛某、王某1、张某、庞某、凌某家入口,被盗财物的位置及其逃跑路线。8、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彭火青血样与在被害人毛某家处现场提取的不明液体擦拭物,与被害人王某1家现场饮料瓶瓶口擦拭物的15个STR基因座上的分型相同,达到同一认定水平。9、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一中年瘦个男子,独臂进入受害人凌某家盗窃;2017年3月1日一独臂男子入室盗窃的路径及手提黄色袋子;2017年3月8日,一独臂男子在韶山汽车站后门下车,于朝磨路口前往案发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火青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火青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火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