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包秀娣、舟山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秀娣,舟山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包秀娣,女,1948年6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6号十三层13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K3BQ8。法定代表人刘会超。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山街5号3单元5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301095357。法定代表人周传会。申请人包秀娣与被执行人舟山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公安信息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521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