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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晓雯与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雯,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晓雯,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系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田洋五路北面B栋、C栋、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08786。法定代表人:莫高成。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132XC。法定代表人:杨小山。申请执行人吴晓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46,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1419号。在前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上述所冻结的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申请执行人吴晓雯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996.82元,在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15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吴晓雯支付人民币60,181.82元,基本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吴晓雯已向本院出具执行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由所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得到清偿,申请执行费亦已交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8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