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眉山市东坡区六号公馆休闲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眉山市东坡区六号公馆休闲娱乐会所,孙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华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维,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六号公馆休闲娱乐会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清枫丽舍锦湖苑3号楼。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02600086442。被执行人:孙建宏,眉山市东坡区六号公馆休闲娱乐会所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3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六号公馆休闲娱乐会所、孙建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强制扣划了孙建宏人民币16050元,2017年7月24日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接受16050元赔偿款、放弃其他请求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员 谭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