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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与叶海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叶海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18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四堡村南。法定代表人衡鑫,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海丰,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永清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与叶海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清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