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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申请执行王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王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孙婷婷,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申请执行人闫清善,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卫会芳,女,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闫涵宇,男,201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王耀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与被执行人王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9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