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申请执行王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王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孙婷婷,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申请执行人闫清善,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卫会芳,女,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闫涵宇,男,201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王耀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婷婷、闫清善、卫会芳、闫涵宇与被执行人王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9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