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忠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忠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152号原告:李海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李忠云,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13703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515号6层。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忠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海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竹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