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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岱武与邓光平、韩举科、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岱武,邓光平,韩举科,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2075号原告杨岱武,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赵继鹏,邛崃市平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光平,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韩举科,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11幢2单元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岱武诉被告邓光平、韩举科、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邛崃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后邓光平就(2015)邛崃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邛崃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遗漏当事人为由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审,后原告杨岱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岱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岱武负担。审 判 长  钟兴旺人民陪审员  吴 强人民陪审员  方德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