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汉红与张建英、马文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红,张建英,马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汉红,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建英,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马文华,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汉红申请执行张建英、马文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内01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