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7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斌与钟先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钟先琦,范小明,杨长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707号之二申请人:刘斌,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钟先琦,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范小明,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杨长烽,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370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该案已判决结案且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杨敏红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 佳